出了事兒“私了”,許多人不僅不陌生,甚至有過親身經(jīng)驗。但是出了人命官司,是不是還能“私了”,就得慎重了。
7月9日《華商報》消息,經(jīng)過公安機關連日來的偵查,陜西韓城“7·1”瓦斯爆炸事故又有新的進展。據(jù)了解,“黑心”礦主王民賢為了掩蓋事故真相,向兩名遇難礦工家屬賠償了15萬元。目前,另兩名遇難礦工的有關情況正在進一步核實,尸體查找工作仍在繼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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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現(xiàn)金買斷兩名遇難礦工家屬的“發(fā)言權”,這樣的“私了”也許在雙方當事人看來不失為一種“公平交易”:花錢者破財消災,從而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繼續(xù)以前的營生,或者說至少免去牢獄之災,當然愿意任遇難礦工家屬“猛宰一刀”;就遇難礦工家屬而言,人死不能復活,即便鬧個天翻地覆,不如趁著親人尸骨未寒,抓緊從礦主身上多拿到幾個錢,用以補貼家用,遇到對方拋來的“私了”黑繡球,自然也不會一口回絕。這幾乎成為礦難發(fā)生后的民間解決方案。
這種“交易”用在普通的交通事故和一般的非故意性人身傷害事件上,倒也未必不可,但是,就煤礦礦難而言,卻實在是貽害無窮。
首先,一場見不得光的“私了”,直接危及到今后其他眾多礦工的生命安全。以韓城“7·1”瓦斯爆炸事故為例,拿到15萬元私了錢的那兩家礦工家屬,自然得信守諾言,保持沉默。換句話說,拿了人家的錢不僅手短,關鍵是嘴必須得嚴。嘴嚴的結果,使他們同時失去了進一步追究礦主其他責任的權利。保持沉默,無異于將這場礦難的真相給掩蓋住了。真相被掩蓋了則很難使礦主汲取教訓,在安全生產(chǎn)方面加大投資力度,相反,那些花錢消災的老板很可能會堤內(nèi)損失還得從堤內(nèi)給“彌補”過來,愈發(fā)減少對安全設施的投入。這樣一來,豈不是拿其他礦工的生命為已經(jīng)死去的弟兄“墊支”?興許,明天就是另外一些礦工的忌日。
其次,礦工家屬同意私了,等于讓礦主逃過一次受到法律制裁的“劫難”。礦主之所以在私了問題上持積極態(tài)度,并不是說他們愿意花錢,而實在是若不及早掏錢“擺平”此事,等待自己的恐怕就是查封煤礦。查封煤礦就堵死了自己繼續(xù)賺錢的門路,沒有了收入,哪還談得上自己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這還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瓦斯爆炸和管理不善有關聯(lián),自己承擔相應民事、刑事責任的概率可不小。那個時候,縱使自己再有錢,也難以買到自己的“自由”。所以,“私了”是一了百了的絕好方案,不趁早抓住這個“救命稻草”,后悔則晚矣。
此外,“私了”無形中幫了和礦主有瓜葛的當?shù)刂鞴懿块T的忙。只要沒人將這次瓦斯爆炸事故的真相捅出去,他們則相應避免了檢討自我的機會,而這樣的機會,對他們來說無疑是夢寐以求的。所以,即便某些主管煤礦安全生產(chǎn)的官員明明知道在礦難發(fā)生后不能私了,但是,為了本部門和自己的切身利益,寧肯裝作什么也不知道,也不大可能事先對私了說不。
礦難一定要讓“私了”走開?v使它可以暫時平息掉礦主個人和遇難礦工家屬之間的“火”,也不能聽任他們隨便私了,因為私了是進一步誘發(fā)新礦難的“導火索”,而不是“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