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6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4月15日起,將進出口稅則(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種鋼材及不銹鋼板、冷軋產(chǎn)品等76個稅號,出口退稅率降為5%;另外83個稅號的鋼材取消出口退稅。具體鋼材品種和適用退稅率見附件。
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yè)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經(jīng)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jīng)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鋼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經(jīng)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仍準予按原退稅率執(zhí)行完畢。對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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