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酷的事實說明,“礦難”已非“偶然”,而具有相當的“普遍性”。設備、技術落后自然是礦難頻發(fā)不能忽視的因素。有些部門為了“政績”,甚至由于與煤礦有直接的利益關聯而對非法開采監(jiān)管不力、執(zhí)法不嚴,也確是重要原因。國有煤礦領導或私人礦主千方百計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礦工生命于不顧更有直接關聯……這些當然都是不可忽視的原因,但另一個被忽視的重要原因則是維護礦工權益的組織———“工會”的缺席。
對這些礦難,許多媒體都作了詳細報道,但均未提到工會的作用。其實,在大多數私營小礦中,根本就沒有建立工會,在與礦主的關系中,“一盤散沙”的礦工自然處于弱勢地位,根本無法就安全、待遇等問題與礦主談判。而更引人深思的是,大型國有礦山企業(yè)都有工會組織,但在這些問題上同樣未見其有“話語權”,從對大型國有企業(yè)陜西銅川的陳家山礦難的報道中就足見此點。
陳家山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在中國的煤礦中已屬較高水平,采、掘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100%和75.5%。井下還安裝了電子監(jiān)測頭,從地面的調度室就能直接了解到工作面的情況。據有關媒體報道,一些礦工對記者說:“11月23日,415工作面就著火了。我們不想下井,可領導說,如果你不下井,明天交100塊錢罰款給財務科;明天如果不交,后天你就不用來上班了,說開除就開除。”“著火的當天,(礦務)局里來人檢查,他們還差幾百米就到著火的415工作面,就沒再往前走——他們也害怕,可還是逼著工人干活——是一邊滅火一邊干活。”另一位參與11月23日井下滅火的礦工說:“火一直沒滅干凈。我當時還跟我的老鄉(xiāng)說,非出事不可,你要注意安全啊。這次事故是在我預料之中的。”
井下每100米左右就有一個瓦斯檢測儀,瓦斯?jié)舛纫坏┏瑯,檢測儀就會報警并自動切斷電源,但該礦“有時每個班報警七八次,為了不影響生產,領導就讓用衣服把檢測儀蓋住,或者斷電后強行關電繼續(xù)生產”。事實上,在事故發(fā)生一周前瓦斯檢驗員就發(fā)出了危險警報,從11月20日開始,他就發(fā)現井下的瓦斯含量超標,最高的時候達10%。而按《煤礦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采風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1%或二氧化碳超過1.5%時,就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檢驗員的報告當天就報到了礦上。但礦長只關心“今天的產量多少”,始終未提及瓦斯超標之事。在第二天的安全生產學習會上,檢驗員將瓦斯超標的消息悄悄告訴了工友,大家都希望能停產整頓。但礦上一直沒有下達停產整頓通知,終于釀成大禍。
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沒有起任何作用,也根本沒有人想到要向工會反映安全問題,足以說明工會在此實際形同虛設。這是陳家山煤礦的情況,但又遠不止是該礦的情況,而是帶有相當普遍性的問題。究其原因,在于“工會”功能仍然存在認識上的模糊。建國之初,鄧子恢在1950年夏就富有遠見地提出“公營”企業(yè)中工會也應該以“代表工人的利益”、“保護工人群眾日常自身利益”為基本任務,工會不能成為廠方的“附屬機關”,受到嚴厲批判和處理。雖然在30年后的1981年被“平反”,但幾十年形成的傳統(tǒng)與思維定式使工會的地位、作用在實踐中卻一直未能妥善解決。盡管1992年通過的工會法明文規(guī)定:“工會發(fā)現企業(yè)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或者生產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fā)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yè)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yè)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但不斷發(fā)生的礦難說明這些條文并未被執(zhí)行。
發(fā)達國家的百萬噸煤死亡率現在遠遠低于我國,當然與其科技水平有關,但與其工會組織的作用更有關系。這些國家在工業(yè)革命時期以來的礦工狀況變化可資深入研究。正是從19世紀中葉起,各種工人協(xié)會開始建立,經過長期合法爭取,狀況漸漸改善。而當時西歐諸國社會矛盾極其尖銳,一觸即發(fā),但由于各國先后對各階級、階層的利益作了理性調整,雖也經過種種震蕩,最終還是在體制框架內使矛盾得到緩和,社會基本穩(wěn)定。
曾有學者認為如果工會真正強大將影響生產、影響效率,增大“交易成本”。但這些礦難說明,工會的缺席短期可能會“增產”、“增效”,但卻極易引發(fā)巨大災難,最終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利益開始迅速分化,利益分配間的矛盾更形突出,利益協(xié)調成為緊迫課題。不同階層要在一個社會和諧相處,必須公正協(xié)調彼此利益。在利益調整過程中,代表各自利益的種種協(xié)會等組織十分重要,而對相對于資本而言居于弱勢的群體來說,能真正代表其利益、維護其權益如工會一類組織、機構更為重要。在這個博弈過程中,如果一方力量過弱,利益分配必然嚴重失衡,這恰恰是社會產生嚴重矛盾的根源。
建設和諧社會是我們的目標和理想。在和諧社會中,社會各階層、各種社會力量通過“自組織”彼此監(jiān)督、制衡,互相協(xié)商、協(xié)調。在這種社會機制中,社會的不平與弱勢群體的疾苦可以得到緩解,利益沖突、社會矛盾可以在理性、法制的秩序下通過協(xié)商、談判得到解決。如果沒有這種機制,沒有各種社會組織,一旦社會不平加劇,不是出現“群龍無首”的“群體性騷亂”就是有人以“替天行道”者自居“聚眾鬧事”,并極易博得廣泛同情,小則引起社會不安,大則激發(fā)社會動蕩。
事實說明,社會組織的豐富,民間社會的成熟、發(fā)達是社會和諧最重要的基礎。而在預防礦難的發(fā)生方面,工會可以發(fā)揮其重要作用。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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