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礦山救護隊指戰(zhàn)員技術素質(zhì)和管理水平,安全有效地處理煤礦事故,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救護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強制培訓、分級管理、考核發(fā)證、提高素質(zh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是礦山救護隊的重要基礎工作。礦山救護總隊、各礦山救護支隊和區(qū)域礦山救護大隊必須有計劃地對各級指揮員和戰(zhàn)斗員進行強制培訓并考核發(fā)證。
第二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的對象是:
一、礦山救護支隊支隊長、副支隊長、參謀長、參謀或成員;
二、區(qū)域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三、礦山救護中隊中隊長、副中隊長、技術負責人;
四、礦山救護隊正、副小隊長;
五、礦山救護隊員,包括輔助救護隊隊員。
第三條 礦山救護總隊負責培訓各礦山救護支隊成員和區(qū)域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副大長隊、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礦山救護總隊委托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負責培訓中隊長、副中隊長和工程師或技術員;
礦山救護支隊負責培訓所在省(區(qū)、市)各礦山救護隊小隊長、副小隊長;區(qū)域礦山救護大隊負責培訓所在區(qū)域全體救護隊員,包括輔助救護隊人員。
第四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內(nèi)容以《礦山救護培訓教材》和《煤礦救護規(guī)程》為主。大、中隊長培訓以礦井通風、災害處理和指揮以及礦山救護隊管理為主;小隊長和隊員培訓側(cè)重于救護儀器裝備的學習、操作、救護基本技術的操作方法和演習訓練。
第五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的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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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員 | 待 上 崗 | 在 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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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隊長以上指揮員 |3個月 |1個月/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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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1.5個月 |1個月/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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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隊員 |3個月 |1個月/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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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救護隊員 |1.5個月 |1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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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礦山救護技術培訓的目的是:
1.了解煤礦安全生產(chǎn)方針、政策和《煤礦救護規(guī)程》;
2.熟悉礦山救護隊的任務和職責,掌握救災行動準則、技術規(guī)定、方法、技能、事故處理和注意事項;
3.掌握井下災害的特點和發(fā)生規(guī)律,熟悉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4.掌握救護主要技術裝備、性能、使用方法、常見故障處理和維護保養(yǎng)的要求;
5.小隊長能夠根據(jù)事故處理方案和中隊長的命令,帶領小隊獨立完成一個方面的任務;
6.大、中隊長能夠較熟練地制定礦井災變事故處理方案,制定救護隊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各級指揮員和隊員按規(guī)定的內(nèi)容和時間培訓后,由各負責培訓單位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寫任職資格證書,由礦山救護總隊統(tǒng)一頒發(fā)。
第八條 任職資格證書由礦山救護總隊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印制。
第九條 任職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二年,二年期滿后,要重新考核驗證。
第十條 不取得任職資格證書不許上崗指揮或操作,也不授予軍事化礦山救護隊隊銜。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y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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