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79-12-29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第一章 超限貨物的定義和等級的確定
第1條 一>貨物裝車后,在平直線路上停留時,貨物的高度和寬度有任何部位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qū)段裝載限界者(以下簡稱超限),均為超限貨物。
在平直線路上停留雖不超限,但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線路時,貨物的內側或外側的計算寬度(已經減去曲線水平加寬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為超限貨物。
超限貨物計算寬度的計算方法見附>>。
第2條 超限貨物由線路中心線起分為左側、右側和兩側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劃分為下列等級:
1.上部超限:由軌面起高度(以下簡稱高度)超過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級和超級;
2.中部超限: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間,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級和超級;
3.下部超限: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之間,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級和超級。
各級超限的限界圖見附>三。
機車車輛限界、各級超限限界與直線建>接近限界距離線路中心線尺寸表見附>四。
4.對裝載通過或到達特定裝載限界區(qū)段(簡稱特定區(qū)段,以下同)內各站的貨物,雖沒有超出機車車輛限界,但超出特定區(qū)段的裝載限界時,亦應視為超限貨物,其超限等級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對超出特定區(qū)段裝載限界,還沒有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級超限辦理;
(2)對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應根據(jù)超出限界程度,確定超限等級。
注:特定區(qū)段應當根據(jù)《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
第3條 為保證安全、經濟、迅速地運輸超限貨物,鐵路局、分局和基層單位,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分別負責進行工作:
1.鐵路局、分局:運輸、貨運、工務、電務、機務和車輛處(科),應在運輸處長或分局長(運輸科長)的主持下,負責審查、確定超限貨物運輸條件和裝車前后的檢查等工作。必要時應派有關人員隨車檢查或到分界站檢查接運。
2.基層單位:工務、電務、機務、車輛、給水、電力和供電段,應在車站站長的主持下,負責審查承運、確定超限等級、請求批示和裝車前后的檢查等工作。
鐵路局、分局和基層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掌握日常工作。
第4條 各鐵路局必須將管內的直線建>接近限界(以下簡稱建>限界)的隧道、橋梁(包括半穿式)、立體交叉的下層線路、天橋、雨棚、信號、通訊、煤臺、水鶴和靠近建>限界的其它建>物、設備精確的實測斷面圖及距離線路中心線的尺寸表(以下簡稱圖表)并注明全區(qū)段最小
曲線半徑,繪制27份報送鐵道部,以便轉發(fā)給各鐵路局。遇實測建>限界、設備等發(fā)生變動時,應由該鐵路局的有關部門立即繪制相同份數(shù)圖表,報送鐵道部。
鐵路局和分局的有關部門,應將管內詳細的上述圖表供給自局運輸處和運輸科。
第二章 超限貨物的受理和承運
第5條 發(fā)貨人托運超限貨物時,除按一般貨運手續(xù)辦理外,并應提出下列資料:
1.托運超限貨物說明書(見格式一)、貨物外形的三視圖,并須以“+”號標明貨物重心位置;
2.自輪運轉的超限貨物,應有自重、軸數(shù)、軸距、固定軸距、長度、轉向架中心銷間距離,制動機形式,以及限制條件;
3.必要時,應附有計劃裝載、加固計算根據(jù)的圖紙和說明。
對超限的大型設備,發(fā)貨人應在設計的同時考慮裝載加固和運送條件。必要時,應采取改變包裝和拆解貨體等措施,盡可能地降低超限程度。
第6條 測量超限貨物以毫米為單位。裝車前后的測量方法,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裝車前,按計劃的裝載狀態(tài)
(1)長度:測量其最大長度和支重面的長度。
(2)高度:由底部支重面起,測量其中心高度和側高度:
①中心高度:從貨物支重面起至貨物重心所在縱向垂直平面上的最大高度為貨物的中心高度,如其高度低于側高度時,應以最大側高度為中心高度;
②側高度:按上項標準測量,如有數(shù)個不同側高度時,應由上至下測出每一不同的側高度。
(3)寬度:測量中心高度處的寬度和不同側高度處的寬度:
①中心高度處的寬度:由貨物的重心所在的縱向垂直平面起,測量其最大高度處的左側和右側的寬度;
②側高度處的寬度:應分別測量其每一不同側高度處的左側和右側的寬度。
2.裝車后,按裝載的實際狀態(tài)
(1)長度:
①跨裝時,測量支距的長度和分別測量兩支點外方的長度;
②突出裝載時,測量突出車輛端梁外方的長度;如兩端突出不相等時,應分別測量。
(2)高度:由軌面起測量其中心高度和側高度。
(3)寬度:由車輛縱中心線所在縱向垂直平面起分別測量中心高和不同側高度處的左側和右側的寬度。
為精確地測量超限貨物的外形尺寸和計算超限貨物的計算寬度,鐵路局、分局和車站必須備有大小鋼卷尺、水平尺、吊錘等測量用具和小型電子計算器等計算用具。
第7條 發(fā)站受理超限貨物時,應對發(fā)貨人提出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貨物進行裝車前的測量,并根據(jù)下列規(guī)定以文電向上級請示裝運辦法。
1.到站為自局管內的各級超限貨物,應向分局請示。
2.到站為跨及三局的超限貨物或各局間運輸?shù)囊弧?級超限貨物,應向鐵路局請示。
3.到站為跨及四局以上及通過電氣化區(qū)段的超級超限貨物,其裝后的高度超過5150毫米和裝后的高度雖在5000~5150毫米,但其左側或右側寬度超過750毫米的超限貨物均應報送鐵路局,由局審核后向鐵道部請示。
第8條 發(fā)站請示超限貨物裝運辦法的文電,應包括下列內容:
1.到達局和到站、收貨人、品名、>數(shù)和重量;
2.貨物外形(包括固定包裝和加固裝置)尺寸:
(1)全長、支重面長度和寬度;
(2)中心高度和寬度,每一不同側高度及其寬度;圓形貨物,應說明直徑的尺寸;
(3)重心位置;
3.跨裝時,說明支距長度、突出支點兩端的長度和寬度,以及所用貨物轉向架的高度;
4.突出裝載時,應說明所用橫墊木的高度;
5.自輪運轉的超限貨物,按本規(guī)則第5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9條 鐵道部、鐵路局(或分局)接到請示超限貨物裝運辦法的文電后,向各有關單位指示裝運辦法:
部應向發(fā)局、經由局和到達局批示。
局應向有關分局、發(fā)站和有關站段批示,并抄經由局和到達局。
分局應向發(fā)站和有關站段批示,并抄有關分局。
批示文電中的左、右側寬度,系按發(fā)站掛運列車的前進方向確定。
批示運輸超限貨物電報代號見附>五。
第10條 有關鐵路局(分局)接到批示或抄給的文電后,應結合自局管內的實際情況及時下達指示。認為在管內通行上確有困難時,應立即電知有關單位。
有關分局接到抄給的文電后,應督促檢查和幫助有關車站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第11條 為確保裝載超限貨物車輛(以下簡稱超限車)的安全運輸,需要安裝檢查架(見附>六)或需臨時改變建>物、固定設備時,均應在批示文電中詳細指明。
檢查架的制做,應由鐵路工務段負責,安裝檢查架及臨時改變建>物和固定設備所需的費用,由安裝施工單位開具帳單,交車站代向發(fā)、收貨人核收。
第12條 鐵路局、分局或車站應會同發(fā)貨人采取改變包裝、拆解貨體和改善裝載方法等措施,盡可能地降低超限程度。
特殊設備確定不能拆解時,為通過個別限制建>限界,經鐵路局確定,準許將木制車底板部分拆下容納貨物的突出部分。拆下的車底板必須裝在原車上,并應在貨物運單內注明。拆下和恢復車底板的工作由車輛部門負責。
第13條 超限車變更到站時,受理變更的車站,應按本規(guī)則第7條的規(guī)定并注明原批準單位、命令號碼、新到站及車號,以文電重新請示。
第三章 超限車的檢查和交接
第14條 超限貨物裝車后,發(fā)站應填發(fā)超限貨物運輸記錄(以下簡稱超限記錄見格式>),并應在貨物兩側明顯處,以油質顏料書寫或刷印“×級超限”字樣。
第15條 有關站按下列內容檢查超限車:
1.有無超限貨物運輸記錄及其填寫是否完整;
2.各部位尺寸是否與批準的文電相符,檢查架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3.裝載加固是否牢固,是否書寫或刷印超限等級和標畫檢查線,貨物有無移動;
4.車輛技術狀態(tài)及車輛轉向架左右旁承游間,是否符合本規(guī)則第17條的規(guī)定。
區(qū)段站、編組站或途中指定檢查站,由鐵路局自定。
在局間分界站的交接,原則上由交車局負責檢查(保證到達第一個區(qū)段站或編組站)并應將檢查結果在超限記錄上注明和簽字。
接運局認為有必要時,其交接和檢查辦法可由兩鄰局商定并報鐵道部。
第16條 安裝檢查架的車輛與超限車同一列車掛運時,須掛在后部設有照明燈機車的次位,同時與超限車隔離10輛以上,或掛在同方向前一列車的后部。
檢查架的制作要求和安裝方法詳見附>六。
安裝檢查架的車輛,應由鐵路局指定的工務段派員隨車檢查。
第17條 裝載超限貨物時,如貨物的重心的投影不能位于貨車縱中心線上時,同一轉向架左右旁承游間之和,應由車輛部門調整為2~10毫米,但任何一側旁承游間不得為零。
使用落下孔車裝載的貨物,底部與軌面的距離,不得少于150毫米。
第18條 1.使用普通平車裝載超限貨物,貨物重心的投影應位于車底板的縱、橫中心線的交叉點上。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位移時,橫方向位移不得超過100毫米,超過時,應采取配重措施。縱方向位移時,每個車輛轉向架所承受的貨物重量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量的>分之一,但
兩轉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噸(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貨物重心在車輛縱方向位移時其最大容許位移距離a,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當P標-Q≤10噸時,
P標
Q=L(——-0.5)
2Q
當P標-Q>10噸時,
5
a=—L
Q
式中 P標——裝載車的標記載重量(噸);
Q——貨物重量(噸);
L——車輛銷距(米)。
2.使用特種平車裝載超限貨物時,除按第1項規(guī)定辦理外,其它如貨物重心縱方向位移時,兩轉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0噸時,均以超限電報批示。局批的由局確定,部批的由部確定。
第19條 超限貨物裝車后,應以油質顏料在車底板上按貨物外形輪廓的主要處所,標畫易于判別貨物是否移動的檢查線。
第20條 對需要通風或加溫運輸?shù)呢涇,可以將前進方向左側車門開啟加以固定。最外突出部位,從車輛中心線起不得超過1750毫米,可不按超限貨物辦理。
第四章 超限列車的運行
第21條 發(fā)站、中轉站在掛運超限車以前,由車站值班員或車站調度員將批示命令號碼、車種、車號、到站、超限等級報告調度所,以便納入日班計劃?缂皟蓚調度所的超限車,需征得相鄰調度所的同意后方準掛運。相鄰調度所間的預報內容,應包括掛運車次、批示命令號碼、車
種、車號、到站、品名、超限等級和有關注意事項。
調度所在掛運和接運超限車以前,將管內的具體運行條件以調度命令下達有關站段,以便作好準備工作。發(fā)站、中轉站的車站值班員應將調度命令交給列車乘務員。
第22條 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或超限列車應按照《車站行車工作細則》內規(guī)定的線路到發(fā)或通過。
遇不得已情況需要變更接車線路時,須得到列車調度員的準許。
第23條 超限車應經由最短徑路運輸,但受到建>限界或其它不利因素影響時,可指定徑路繞道運輸。
運行上有限制條件的超限車,除有特別指示外,禁止編入直達、直通列車。
對限期到達、反方向行車和特別批準的超限車,允許專開超限列車。
第24條 車長在接收超限車時,應嚴格檢查超限車的加固狀態(tài)和確認沒有竄出檢查線后方準掛運。對特準的預應力梁按《加固規(guī)則》第59條辦理。
遇運行途中發(fā)現(xiàn)異狀時,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聽候其指示。
沒有調度命令的超限車禁止掛運。
第25條 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或超限列車的會車條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當列車經過車站時,與鄰線線路上車輛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350毫米;
2.當列車運行在復線,多線或并行的單線區(qū)間的直線地段時,兩運行列車之間的最小距離,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在300至350毫米之間者每小時運行速度(以下簡稱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于300毫米者禁止會車。在曲線地段必須根據(jù)規(guī)定相應地加寬。
第26條 超限車在運行過程中,如超限貨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物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超限貨物的任何超限部位與建>限界之間的距離(以下簡稱限界距離),在70至100毫米之間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2.限界距離超過100毫米至150毫米時,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限界距離不足70毫米時,由分局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運行辦法。
第五章 國際聯(lián)運及海運進出口超限貨物的辦理
第27條 經由鐵路線路運輸?shù)倪M口或出口(包括過境以下同)的各級超限貨物,除按照國際鐵路貨物聯(lián)運協(xié)定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外,在國內運輸上的程序,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進口的各級超限貨物
鐵道部外事局(簡稱外事局以下同),在接到有關國鐵路商定各級超限貨物的文電后,會同運輸局(必要時請其它有關局參加)共同審核確定。對于可以接運的,除將同意按運的有關數(shù)據(jù)以電報或文件答復有關國鐵路外,并應通知有關國境鐵路局和國境站。
國境站接到鄰國鐵路國境站的預(確)報后,須作好接運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超限貨物到達國境站后,立即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5、7、8條的規(guī)定,向上級請求指示裝運辦法,根據(jù)批示的裝運條件及時組織換裝,并將外國車輛迅速返還。
2.出口的各級超限貨物
裝車站,辦理出口的各級超限貨物,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應按本規(guī)則第5、7條的規(guī)定,向鐵路局提出請求,并抄給分局。
鐵路局審核后向運輸局和外事局提出請求。
外事局接到請求后與運輸局聯(lián)系(必要時請其它有關局參加)并根據(jù)國際聯(lián)運有關規(guī)定同有關國鐵路商定,商定結果通知運輸局和有關國境局。
部運輸局、鐵路局、分局,接到外事局的文電通知后,應按本規(guī)則第9、10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中越間運送超限貨物,由中國鐵路柳州局或昆明局同越南鐵路運輸局商定。發(fā)站承運時,應在運單內注明商定同意運送的文電號碼。出口的超限貨物,各局應將有關資料報送柳州局(如從昆明鐵路局管內發(fā)送時報昆明局)。
第28條 由海運進口經鐵路運輸?shù)母骷壋挢浳锘蛴设F路運輸經海運出口的各級超限貨物,為防止積壓或不能通過鐵路建>限界。凡承辦進出口各級超限貨物的有關單位,須將貨物的外形規(guī)格尺寸和重量等,按本規(guī)則第5條的規(guī)定提出資料,事先征得鐵路有關單位同意后按本規(guī)則第
7、9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特種平車的掌握
第29條 特種平車(包括凹形車、落下孔車、20米及25米長大平車等)的備用、解除、使用或回送,均需根據(jù)鐵道部的命令辦理。
車站、分局和鐵路局運輸(調度)部門,須于每日18點將自管內的特種平車的出入和現(xiàn)在車狀況,分別車型、車號、到站及時登記,并逐級上報鐵道部運輸局。各局以及分局間亦應互相進行預報。
車站回送特種平車時,應填寫“特種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并注明到站和高度命令號碼。
第30條
1.特種平車的基本型號為“D”字。
2.120噸及其以上的特種平車,禁止通過小于180米半徑的曲線及側向通過小于9號的道岔。
特種平車18點登記簿和超限車(裝、卸、運行)登記簿見附表>和附表三。
(附二、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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