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開行"五定"班列(以下簡稱班列),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提高運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班列貨運營業(yè)的車站,班列的車次、開行日期和發(fā)到時刻,班列的價格由鐵道部在班列時刻表和價格表中公布(見附件一)。
第三條 班列辦理整車、集裝箱和零擔(僅限一站直達)貨物,但不辦理水陸聯(lián)運、軍運后付、超限、限速運行貨物和運輸途中需加水或裝運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車的貨物。
第四條 托運人要求使用班列運輸貨物時,應填寫鐵路貨運運輸服務單(見附錄二)一式二份,車站按本站貨物辦理種類在貨運營業(yè)窗口受理,不得指定托運人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托運手續(xù)。
第五條 車站在班列的貨物運單、貨票和貨運票據封套右上角加蓋“班列”紅色戳記(長方形40 mm * 20 mm)。
第六條 班列運輸貨物的各種費用,必須執(zhí)行鐵道部公布的班列價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它費用。車站應將班列價格表中與本站有關的內容在營業(yè)場所公布,并按此報價。
第七條 托運人在一個班列中的貨物達到一定車數的,按不同比例給予優(yōu)惠。托運人長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車位或全列。優(yōu)惠與租用班列由車站辦理,班列優(yōu)惠和租用試行辦法見附錄三。
第八條 班列不能按期開行的,發(fā)站應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訂單的,應通知托運人。班列運輸受阻,不能在運到期限內到達的,到站應公告。班列中的車輛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應通知收貨人,說明扣車原因。班列運輸的貨物,運輸途中不能辦理變更。
第九條 班列運輸貨物的運到期限按列車運行天數(始發(fā)日和終到日不足24h的均按一天計算)加2日計算,運到期限自該班列的始發(fā)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 除因不可抗力外,到站在運到期限期滿日前因承運人責任不能交付貨物的,由到站在交付的同時使用車站退款證明書向收貨人支付違約金,每逾期1日為快運費的50%;自第3日起(未收快運費的自第1日起)按《鐵路貨運運輸規(guī)程》第37條計算。
第十一條 鐵路貨運運輸服務訂單是運輸服務合同或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運輸服務訂單一經簽訂,承運人和托運人均應承擔責任。除因不可抗力,承運人不能按期提供運輸或服務,或托運人未能按時將貨物備妥于約定地點的,由責任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運輸落空的,零擔和1t集裝箱每批10元,5t和10t集裝箱每箱10元,整車和20ft、40ft集裝箱每車50元;服務落空的違約金有鐵路局制訂并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按定事項按《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定》辦理。本辦法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1997年4月1日起實行。
附件一 班列時刻表和價格表(另發(fā))
附加二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
附件三 班列優(yōu)惠和租用試行辦法
附件二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班列專用)
托運人 地址 電話 郵碼 |
收貨人 地址 電話 郵碼 | ||||||||||
發(fā)站 | 到站 | 車種 | 車數 | ||||||||
裝貨地點 | 箱型 | 箱數 | |||||||||
貨物品名 | 品名代碼 | 件數 | 單件尺寸 | 貨物重量 | |||||||
要求班列車次 | 付款方式 | ||||||||||
要求服務項目 □1.發(fā)送綜合服務 □5.海關監(jiān)管貨物服務 □9. □2.到達綜合服務 □6.速遞到貨通知上門 □10. □3.貨物倉儲保管 □7.貨物包裝、集裝 □11. □4.蓬布服務 □8.接取送達、門到門運輸 □12. | |||||||||||
其他要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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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
違約金額 | 鐵路簽注
年 月 日 | |||||||||
車站指定裝車日期 |
附件三 班列優(yōu)惠和租用試行辦法
第一條 在同一發(fā)站、同一日期、同一車次的班列中,同一托運人運輸的整車和集裝箱貨物(以裝滿車容為準)達到5車的, 班列運輸費用按以下比例優(yōu)惠:
運輸貨物滿一列車的(按該班列計長),在上表的比例(全列為集裝箱的適用集裝箱的比例)上再加2個千分點。
第二條 托運人長期定時使用同一車次班列運輸貨物的,可以向車站提出租用申請。車站報請鐵路局同意后,可分半年度或年度與托運人簽訂班列租用協(xié)議。
第三條 班列租用可租用車位或全列(簡稱租用車位)。班列租用車位不分貨物品類,實施特定的租用費用率。在協(xié)議商定的租用輛數內,按班列租用費率和租用輛數計費;因托運人責任造成實際運輸量少于租用輛數的,按租用輛數計費,其中實際運輸輛數與租用輛數部分的租用費,使用貨物運費雜費收據核收。
第四條 按通車次班列開行日期不間斷租用的,自班列該組用車位開行日起的第7個月開始優(yōu)惠2‰,第13個月開始優(yōu)惠4‰。租用車位的同時執(zhí)行第一條的優(yōu)惠。
第五條 優(yōu)惠費用的范圍為:運費(含快運費、新路新價均攤運費、電氣化附加費)、發(fā)站的裝車費和貨物運輸服務雜費。其中貨物運輸服務雜費可在第一條規(guī)定的比例基礎上,由車站決定再增加優(yōu)惠的幅度。
第六條 凡優(yōu)惠計費或租用車位運輸的,車站應在貨票和有關收據的記事欄內記明:“XXXX次班列一次運輸XX輛,優(yōu)惠X‰”,或XXXX次列車租用車位運輸XX輛,優(yōu)惠X‰”。
第七條 實行期間不明確的事項按鐵道部解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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