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處理礦井火災時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原則
一、一般戰(zhàn)術
第一百零四條 撲滅井下火災采取下列方法:
1.積極方法滅火。
(1)用水滅火;
(2)用惰氣滅火;
(3)用高、中倍數泡沫滅火;
(4)用滅火器滅火;
(5)用砂子、巖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巖石和材料等直接壓滅火焰;
(6)破開和取出燃燒物,然后用水澆滅;
(7)用水灌注火區(qū)。
2.隔絕方法滅火。
(1)封閉所有與地面連通的巷道和裂縫;
(2)用密閉墻隔絕火源和發(fā)火區(qū),然后采用均壓技術或灌注泥漿、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區(qū)熄滅。
3.綜合方法滅火。
先用隔絕方法滅火,待火已部分熄滅和溫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區(qū),再打開密閉墻用積極方法滅火。
第一百零五條 在選擇滅火方法時,指揮員應該考慮火災的特點、發(fā)生地點、范圍及滅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況下,應該盡可能采用積極方法滅火。
第一百零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采用隔絕方法和綜合方法滅火:
1.缺乏滅火器材或人員時。
2.難以接近火源時。
3.用積極方法無效或直接滅火對人員有危險時。
4.采用積極方法不經濟時。
第一百零七條 撲滅井下火災時,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火源位置、火災波及范圍、工作人員分布及瓦斯涌出情況,迅速而慎重地決定通風方式。通風方式應能:
1.控制著火產生的火煙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災擴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塵爆炸,防止因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造成危害。
4.保證救災人員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5.創(chuàng)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 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道和硐室發(fā)生火災時,為了搶救井下人員,應反風或風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風或停風后風流能逆轉時,也可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積聚。
第一百零九條 反風前,必須將原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風后火災向進風側蔓延。
第一百一十條 在瓦斯礦井應盡量采用正常通風方式。如必須反風或風流短路時,應加強瓦斯檢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條 滅火中只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積聚到爆炸危險濃度,且能使人員迅速退出危險區(qū)時,才能采用停止通風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用水或注漿的方法滅火時,應將回風側人員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滅火應從進風側進行。為控制火勢可采取措施設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巖石堅固時)、拆掉一定區(qū)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臨時防火密閉等措施,阻止火勢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用水滅火時,為了防止引起水煤氣爆炸,水流不要對準火焰中心,面應從火焰的外圍噴灑,隨著燃燒物溫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滅火時要有足夠的風量,使水蒸氣直接排人回風道。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從上部灌漿時,不準靠近火源地點作業(yè);用水快速淹沒火區(qū)時,密閉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用水滅火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火源明確。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暢通的回風道。
4.瓦斯?jié)舛炔怀^2%。
第一百一十七條 撲滅電器火災,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電源無法切斷時,嚴禁使用非絕緣滅火器材滅火。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進風的下山巷道著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紊亂和風流逆轉的措施。改變通風系統(tǒng)和通風方式時,必須有利于控制火風壓。
第一百一十九條 撲滅瓦斯燃燒引起的火災時,不得使用震動性的滅火手段,防止擴大事故。
第一百二十條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q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量縮小火區(qū)范圍。
2.首先建造臨時密閉墻,然后建造永久密閉墻。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墻。防爆墻的厚度見表8。在防爆墻的掩護下,建立永久密閉墻。
表8 各類防爆墻的最小厚度表
井巷斷面(m2) |
石膏墻 |
沙袋墻 |
水沙充填厚度(m) | ||
厚度(m) |
石膏粉(t) |
厚度(m) |
沙袋數量(袋) | ||
5.0 |
2.2 |
11 |
5 |
1500 |
5 |
7.5 |
2.5 |
19 |
6 |
2600 |
5~8 |
10.5 |
3 |
30 |
7 |
4200 |
8~10 |
14 |
3.5以上 |
42 |
8 |
6400 |
10~15 |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建造和封閉密閉墻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中的密閉墻應同時建造。多條巷道需要進行封閉時,應先封閉支巷,后封閉主巷。
2.火區(qū)主要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中的密閉墻應開有門孔,其他一些密閉墻可以不開門孔。
3.為了防止火區(qū)產生的可燃氣體造成危害,可采用下列三種封閉密閉墻的方法:
(1)首先封閉進風道中的密閉墻;
(2)進風道和回風道中的密閉墻同時封閉;
(3)首先封閉回風側密閉墻。
進風巷道和回風巷道的密閉墻同時封閉,必須在建造這兩個密閉墻時預留門孔。封堵門孔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密切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同時封堵。在建造防爆墻時,也應遵守這一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隔絕火區(qū)時,最常用的密閉墻構造見附件二。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隔絕火區(qū)時必須做到:
1.密閉墻的位置應選擇在圍巖穩(wěn)定、無斷層、無破碎帶、巷道斷面小的地點,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m。
2.拆掉壓縮空氣管路、電纜,使之不通過密閉墻。
3.在密閉墻中裝設注惰性氣體、采氣樣測量溫度用的管子,并裝上有閥門的放水管子。
4.保證密閉墻的建筑質量。
5.經常檢查瓦斯。在火區(qū)瓦斯迅速增加時,為保證施工人員安全,可進行遠距離、大面積的封閉。當火區(qū)穩(wěn)定后,再縮小火區(qū)。
第一百二十四條 火區(qū)封閉后,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人員應立即撤出危險區(qū)。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墻,要在24h之后進行。
2.密閉后,應采取均壓通風措施,減少火區(qū)漏風。
3.如果火區(qū)內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及溫度沒有下降趨勢,應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密閉的火區(qū)中,如果發(fā)生爆炸,破壞了密閉墻,禁止派救護隊恢復密閉墻或探險。如果必須恢復破壞的密閉墻或在附近構筑新密閉墻,之前必須做到:
1.恢復密閉前的通風,最大限度地增加入風量吹散瓦斯。
2.采取措施加強火區(qū)瓦斯排放(利用現有的排瓦斯系統(tǒng),向火區(qū)增打排瓦斯鉆孔)。
3.加強瓦斯檢查,只有在火區(qū)內可燃氣體濃度已無爆炸危險時,方可進行火區(qū)封閉作業(yè)。否則,要在距火區(qū)較遠的安全地點建造密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有瓦斯積聚危險的情況下建造密閉墻時,必須使一定量的空氣進人火區(qū),以免爆炸性氣體積聚到爆炸危險程度。所需空氣量可按下式求出:
式中 K2——送人火區(qū)的空氣量,m3/min;
K3——火區(qū)噴出的可燃氣體量,m3/min;
C2——進入火區(qū)空氣內所含可燃氣體量,%。
第一百二十七條 滅火時,如積聚的瓦斯可能涌入區(qū),應加強巷道通風。如果瓦斯?jié)舛冗_到2%,并且仍在繼續(xù)增加,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將全體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排除瓦斯。如果不能將瓦斯排除,應會同搶救指揮部,研究保證安全的新的滅火方法。
二、高溫下的礦山救護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下空氣的溫度超過30℃(測點高1.6~1.8m)時,即為高溫。當井下巷道內氣溫超過27℃時,就應限制佩戴氧氣呼吸器的連續(xù)作業(yè)時間。在溫度逐漸增高時,佩戴氧氣呼吸器允許停留(作業(yè)、值班)和行走時間見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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